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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恒与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赵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26号原告:王恒,男,1984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赵辉,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诉被告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