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恒与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赵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26号原告:王恒,男,1984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赵辉,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诉被告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