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3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诉邱海松、黄文英、杨春贤、吴晓艳、徐建武、邱意泉、吴意珠、张莹、浦城县闽红苗木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36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住所地:浦城县。负责人叶晓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季清云,浦城县南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海松,男,住浦城县。被告黄文英,女,住浦城县。被告杨春贤,男,住浦城县。被告吴晓艳,女,住浦城县。被告徐建武,男,住浦城县。被告邱意泉,男,住浦城县。被告吴意珠,女,住浦城县。被告张莹,女,住浦城县。被告浦城县闽红苗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法定代表人徐建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诉被告邱海松、黄文英、杨春贤、吴晓艳、徐建武、邱意泉、吴意珠、张莹、浦城县闽红苗木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5元,诉讼保全费40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徐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林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