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苏学与朝阳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学,朝阳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苏学,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苏丽伟,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朝阳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耿士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学与被执行人朝阳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朝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朝劳人裁字(2014)2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被申请人朝阳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苏学人民币75,906.3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1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