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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刑执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刚只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00630号罪犯黄刚只。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邯山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刚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罪犯黄刚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邯市刑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623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黄刚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622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黄刚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提请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刚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另查明,罪犯黄刚只2015年全年狱内消费金额5501元。2015年6月17日,该犯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被提请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证明及缴纳罚金票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黄刚只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黄刚只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且未积极执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刚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不变(已缴纳两千元)。刑期自2012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申强审判员王树勋代理审判员郑佳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