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霍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霍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赵清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