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执字第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李惠红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李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6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许长明。被执行人李惠红,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惠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公安车辆管理所、房地产档案馆、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券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尚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银行、公安车辆管理所、房地产档案馆、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券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6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卢俊生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柯妙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