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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4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连锋与周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锋,周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187号原告:李连锋,农民。被告:周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锋与被告周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锋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且现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连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连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连锋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韶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