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涛与杨尊海、杨荣辉房屋继承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杨尊海,杨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杨涛。被执行人杨尊海。被执行人杨荣辉。本院在执行杨尊海、杨荣辉、杨涛房屋继承、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三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随民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前富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胡跃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