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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涛与杨尊海、杨荣辉房屋继承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杨尊海,杨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杨涛。被执行人杨尊海。被执行人杨荣辉。本院在执行杨尊海、杨荣辉、杨涛房屋继承、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三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随民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前富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胡跃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