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杭州百事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友谊染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百事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友谊染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118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百事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褚柏海,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友谊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毛关根。申请执行人杭州百事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友谊染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2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任成泉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州百事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友谊染织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杭州百事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11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琳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