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合肥中科房屋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珍莲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中科房屋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陈珍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2710号原告:合肥中科房屋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明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冲,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琦,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珍莲,女,1970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科房屋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珍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中科房屋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珍莲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中科房屋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中科房屋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陈珍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合肥中科房屋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静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