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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邵某乙、周某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杰,邵艳,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295-2号原告赵元杰,男,住扶沟县。被告邵艳,女,住扶沟县。被告XX,男,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杰诉被告邵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元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XX位于扶沟县大李庄乡某村路北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元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告XX位于扶沟县大李庄乡扶郑路东侧某村东路北的房屋一处(房产证号:00000XXX**,房屋面积2528.15平方米)。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自在先冻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新富审判员  罗红艳陪审员  王红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