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四)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倪秀龙与刘志刚、彰武阿莲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秀龙,刘志刚,彰武阿莲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四)初字第814号原告:倪秀龙,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号4-5-2,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5********。被告:刘志刚,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彰武阿莲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大冷镇村民族路522号,组织机构代码:09949623-6法定代表人:吴彩莲,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支公司。原告倪秀龙诉被告刘志刚、彰武阿莲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添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