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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杭下执民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国庆与孙武林、邵宜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庆,孙武林、邵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杭下执民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庆被执行人:孙武林、邵宜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杭下商初字第13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皇亲苑16幢1单元1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利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