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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威远县越溪镇柏树湾煤矿诉陈才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远县越溪镇柏树湾煤矿,陈才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威远县越溪镇柏树湾煤矿。负责人唐成德,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周文良,威远县越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高贞才,副矿长。(特别授权)被告陈才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县越溪镇柏树湾煤矿诉被告陈才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威远县越溪镇柏树湾煤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威远县越溪镇柏树湾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威远县越溪镇柏树湾煤矿负担。审判员  王仕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