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执复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韩士红等与韩士红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复字第74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韩士红,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鸿斌,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张鸿斌申请执行韩士红一案,复议申请人韩士红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执异字第0426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与韩士红多次沟通讲解,韩士红向本院提出撤回(2015)三中执复字第740号案件的申请。本院认为,韩士红撤回(2015)三中执复字第740号案件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士红撤回(2015)三中执复字第740号案件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恒审判员 金 星审判员 高 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子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