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訾永鹏与天津金佰汇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訾永鹏,天津金佰汇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0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訾永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金佰汇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南路35号。法定代表人张金芸,总经理。上诉人訾永鹏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3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訾永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訾永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立新代理审判员 梁 辉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骁速 录 员 姬诚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