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锦与都江堰侏罗纪温泉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锦,都江堰侏罗纪温泉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王锦,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都江堰侏罗纪温泉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侏罗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梁继川,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王锦与都江堰侏罗纪温泉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都江堰侏罗纪温泉公园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锦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王锦给付借款129632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536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都江堰侏罗纪温泉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线索。2015年8月13日,被执行人都江堰侏罗纪温泉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锦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都江堰侏罗纪温泉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锦给付129632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都江堰侏罗纪温泉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二、终结(2014)成民终字第5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崇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