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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强与重庆红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425号原告杨强,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庞均,重庆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红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辉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2栋6―6,组织机构代码06826018-3。法定代表人刘华梅,财务。委托代理人周渊,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强与被告重庆红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