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平与纪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纪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358号原告孙平,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纪扬,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平与被告纪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的母亲郑婉惠已代为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平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平负担。审 判 员 郑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