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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平与纪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纪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358号原告孙平,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纪扬,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平与被告纪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的母亲郑婉惠已代为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平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平负担。审 判 员 郑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