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B单元与尹可军、张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B单元,尹可军,张露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864号原告:B单元。法定代表人:李卓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岳红、谭茂枝,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可军,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张露,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新世纪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可军、张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与原告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新世纪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尹可军、张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64.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立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应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