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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商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百通燃气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中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百通燃气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嘉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商初字第00343号原告张家港市百通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建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卓彪。被告张家港中嘉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百通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中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百通燃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百通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百通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百通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奇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