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供热站与马晓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供热站,马晓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544号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供热站,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马永龙,该供热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柴英英,女,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该供热站员工。委托代理人达辉,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该供热站员工。被告马晓红,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供热站诉被告马晓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新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