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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小虎、张静保险纠纷一审转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陈小虎,张静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47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负责人:王兵,总经理。被告:陈小虎,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张静,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陈小虎、张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曹宜莲审 判 员  朱 虎人民陪审员  钱存俊二〇一五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仁杰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