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三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尹明智与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16号原告:尹明智,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大山,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丁建忠,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连花,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尹明智与被告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明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明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2.49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关 菱人民陪审员  武凤义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