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穆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穆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穆棱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农业生产人员。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2月16日被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穆棱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穆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穆林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忠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指控并经法庭依法审理查明的事实:2011年4月间,被告人韩某某扩大耕地面积,独自驾驶农用四轮车、携带油锯,窜至牛心山经营所施业区98林班11小班,在其承包耕地的南边,私自用油锯放倒根径10-36厘米的色树、杨树、椴树、榆树43株,立木材积7.5820立方米;非法毁坏根径10-18厘米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2株、非法毁坏根径10-12厘米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菠萝2株。韩某某将放倒的树木、残留的树根用四轮车拖拽到地边,然后在被毁林地上打垄、种植庄稼,直至案发。鉴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韩某某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和积极赔偿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法定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橘红色旧油锯一台的物证照片;穆棱林业公安局森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赔偿损失申请及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出具的罚没款收据;证人王某某、冯某某、戴某的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穆棱林业局资源科鉴定意见书、穆棱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非法开垦林地过程中毁坏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2株,黄菠萝2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又系初犯,具法定从轻处罚和酌情处罚情节,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在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艳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