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红梅,孙小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329号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3-5,组织机构代码58425288-4。法定代表人丁鹏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丽芹,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翔宇,公司员工。被告陈继耀,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孙红梅,女,汉族,1981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孙小莉,女,汉族,1984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卡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6号1栋,组织机构代码56162672-4。法定代表人孙红梅。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小贷公司)与被告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重庆卡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卡宴餐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任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海玲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翔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重庆卡宴餐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润通小贷公司诉称,2015年2月11日,润通小贷公司与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重庆卡宴餐饮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向润通小贷公司贷款人民币6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0.99%,重庆卡宴餐饮公司对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承担的合同规定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重庆卡宴餐饮公司未完全履行在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诺和保证或其他义务,润通小贷公司有权要求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重庆卡宴餐饮公司支付贷款金额20%的违约金。嗣后,润通小贷公司按约发放了贷款,但从2015年5月12日起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5月21日,润通小贷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宣布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所有贷款全部到期;由于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润通小贷公司请求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一并计算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被告重庆卡宴餐饮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润通小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偿还借款本金508566.6元及截至2015年6月12日的利息17179.81元;2、被告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支付从2015年6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508566.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3、被告重庆卡宴餐饮公司对被告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重庆卡宴餐饮公司向润通小贷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1740元;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重庆卡宴餐饮公司承担。被告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重庆卡宴餐饮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贷款人润通小贷公司与借款人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连带保证人重庆卡宴餐饮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向润通小贷公司借款6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实际借款计息期限以润通小贷公司实际划款凭证记载为准,划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9.9‰;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户名为陈继耀、账号为6……8563、开户银行为工行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支行的账户;贷款采用按月结息、分期还款方式偿还,润通小贷公司与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按照上述还款方式确认的《还款计划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应严格按照《还款计划表》还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重庆卡宴餐饮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本合同的贷款本金及主债权的衍生利息、违约金、罚息及润通小贷公司追索前述主债权而发生的调查费、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因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借款不能及时足额偿还,润通小贷公司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关于逾期贷款的违约责任,润通小贷公司有权在本合同约定执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宣布本合同项下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已提用贷款部分的本息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润通小贷公司有权要求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承担实现债权及债权衍生利息、违约金、罚息及润通小贷公司为追索前述债权而发生的调查费、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若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或重庆卡宴餐饮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中所作承诺、保证或其他义务,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或重庆卡宴餐饮公司应对其违约责任向润通小贷公司支付贷款金额的20%违约金;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于重庆市渝中区签订。关于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或者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或者申请仲裁,均以合同中确定的地址作为各种通知、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如借款人、保证人的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润通小贷公司,未书面告知的,视为通知、诉讼、仲裁送达地址未作变更,一旦按本合同确定的地址发出各种通知、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即视为已送达。在作为上述合同附件的《重庆润通还款计划表》上载明了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计划还款的期数、日期、每期应还的本金及利息等内容。2015年2月11日,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向润通小贷公司出具《委托支付函》,载明: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于2015年2月11日与润通小贷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60万元,现就有关款项支付授权委托如下:一、委托贵司发放续贷合同借款时将其中的167678.28元扣除用于偿还双方于2014年4月2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剩余款项其中剩余本金158335.71元,利息1425.78元,提前还款违约金7916.79元;二、委托贵司发放续贷合同借款时将其中的12191.26元扣除用于支付本人于2014年4月21日与重庆润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咨询服务合同》的剩余款项,其中剩余未支付服务费7619.26元,支付违约金4572元,重庆润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户信息:招商银行重庆洋河支行,1239……0901。此后,润通小贷公司按约将167678.28元扣除用于偿还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与润通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剩余款项,并向重庆润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了12191.26元。2015年2月12日润通小贷公司按约向陈继耀的账户划入贷款420130.46元,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出具的《借款借据》上载明:借款单位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借款期限12个月,到期日期为2016年2月12日,固定月利率9.9‰,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在借据上签字确认。嗣后,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重庆卡宴餐饮公司也未按约履行保证义务。截至2015年6月12日止,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尚欠润通小贷公司借款本金508566.6元及利息17179.81元。2015年5月21日,润通小贷公司向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的本案所涉贷款于2015年5月21日提前到期。2015年5月5日润通小贷公司与重庆国恒诉讼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服务合同》,约定润通小贷公司就本案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由重庆国恒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服务费为1740元,2015年5月12日,润通小贷公司向重庆国恒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了担保服务费4740元。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委托支付函》、《还款项情况表》、《付款回单》、《借款借据》、《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委托担保服务合同》、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并经庭审双方当事人质证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润通小贷公司与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重庆卡宴餐饮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润通小贷公司在按约发放了贷款后,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应当偿还尚欠润通小贷公司的借款本息。关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计收标准的问题。润通小贷公司认为,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润通小贷公司自愿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合计计算标准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并要求重庆卡宴餐饮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借款人因逾期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除应当向润通小贷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外,还应按照合同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还约定,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或重庆卡宴餐饮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中所作承诺、保证或其他义务,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重庆卡宴餐饮公司应对其违约责任向润通小贷公司支付贷款金额的20%违约金。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逾期还款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该约定属于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多重违约责任的约定,虽然润通小贷公司自愿调整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计收标准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但仍已明显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调整,因此将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为适当。关于重庆卡宴餐饮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问题。根据借款合同约定,重庆卡宴餐饮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的上述债务向润通小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润通小贷公司请求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重庆卡宴餐饮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1740元的问题。首先,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承担;其次,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是润通小贷公司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帮助的企业行为,并非润通小贷公司主张债权的必要条件,该担保服务费的发生与借款人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润通小贷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8566.6元及以及截至2015年6月12日止的利息17179.81元,并支付从2015年6月13日起至付清日止,以508566.6元为基数在月利率0.99%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重庆卡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告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529元,保全费3420元,由被告孙红梅、孙小莉、陈继耀承担,并由被告重庆卡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