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1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文壮与张海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壮,张海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294-1号原告石文壮,农民。被告张海滨,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文壮与被告张海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文壮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海滨驾驶的鲁R×××××号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文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海滨驾驶的鲁R×××××号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