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8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硕桂与被执行人郑霞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硕桂,郑霞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804-1号申请执行人胡硕桂,女。被执行人郑霞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硕桂与被执行人郑霞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3万元,被执行人郑霞顺应承担诉讼费费1250元,执行费1850元。现经查,被执行人郑霞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胡硕桂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郑霞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胡硕桂也愿意等被执行人郑霞顺有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