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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行告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钦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普行告字第21号起诉人刘钦春,农民。2015年9月11日本院收到刘钦春起诉状,请求普兰店市公安局对普兰店市中心医院大夫丑仁章故意杀人案立案调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起诉人刘钦春所请求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况且,普兰店市公安局已经作出普公刑复字(2015)001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因丑仁章没有违法事实,不予立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钦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