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合肥何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何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62-2号原告:合肥何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何章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有良,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世国,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丁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卫爽,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诉,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144810元的冻结措施;二、解除对席坤名下位于蜀山区房产(合蜀字××号)的查封;三、解除对何静静名下位于高新区房产(合产××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