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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3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韩军与山东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山东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青州市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365-2号原告:韩军。被告:山东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榆林店村。法定代表人:刘明智,董事长。第三人:青州市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南路海岱小区步行街二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成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军诉被告山东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州市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17元,减半收取10909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15909元,由原告韩军负担。审判员  袁华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