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3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韩军与山东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山东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青州市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365-2号原告:韩军。被告:山东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榆林店村。法定代表人:刘明智,董事长。第三人:青州市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南路海岱小区步行街二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成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军诉被告山东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州市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17元,减半收取10909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15909元,由原告韩军负担。审判员 袁华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