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执民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宏盛造船有限公司与临海市弘州造船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宏盛造船有限公司,临海市弘州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宏盛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法定代表人:王秋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海市弘州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法定代表人:林国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宏盛造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海市弘州造船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台临商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宏盛造船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较长时间审理,2015年1月2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较长时间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3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执 行 员 姜先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维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