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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景帅与郭占杰、武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帅,郭占杰,武立娟,李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024号原告:景帅,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延军,邢台县东汪达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郭占杰,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被告:武立娟,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邢台市隆尧县。被告:李瑞,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帅诉被告郭占杰、武立娟、李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