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景帅与郭占杰、武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帅,郭占杰,武立娟,李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024号原告:景帅,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延军,邢台县东汪达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郭占杰,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被告:武立娟,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邢台市隆尧县。被告:李瑞,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帅诉被告郭占杰、武立娟、李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