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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成某。被告张某甲。原告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并领取了结婚证书。婚后感情一般,生育大女儿张某乙,二女儿张一帆。由于被告在生活中没有主见,事事听其父亲指挥,导致夫妻双方矛盾重生。被告按其父亲旨意,不给原告生活费。如原告花钱,需向其父亲提出。去年中秋节,原告在挨打之后,离家出走。流浪至今。目前,原、被告已分居长达1年之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未向法庭举证。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大女儿张某乙,二女儿张一帆,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存款、无债权。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于2014年9月分居。2015年8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