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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刑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帅强奸、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00514号罪犯王帅,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邯市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王帅犯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邯市刑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504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王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503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王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提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五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两次的奖励。另查明,罪犯王帅全年狱内消费金额为8552元。该犯家属于2015年5月25日代其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元,于2015年9月9日缴纳罚金7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狱内消费金额、缴纳罚金票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王帅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王帅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不变(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卫疆审判员达建华审判员申保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王雪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