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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熙栋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熙栋,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张熙栋。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负责人邓也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负责人潘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熙栋诉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熙栋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熙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熙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熙栋负担。���判长龚后行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人民陪审员  黄新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