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港信用社与马卫华、马国浩、马秋全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港信用社,马卫华,马国浩,马秋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191号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港信用社,住所地新野县城朝阳路18号。代表人王振宁,主任。委托代理人焦伟,男,1968年2月23日生。被告马卫华,男,1984年9月9日生。被告马国浩,男,1990年4月18日生。被告马秋全,男,1990年9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港信用社与被告马卫华、马国浩、马秋全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港信用社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港信用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港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港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王 荡审 判 员 徐星煌人民陪审员 樊文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