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26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张壮与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张壮,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6913号原告朱张壮,男,1979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兆华。被告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砂石厂路18号,注册号110000004078629。法定代表人张增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伟,北京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盛洋,女。。原告朱张壮与被告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混凝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张壮委托代理人王兆华与被告金隅混凝土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东伟、胡盛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张壮诉称,2012年5月23日,我入职金隅混凝土公司处,职位为司机。金隅混凝土公司在我病假期间与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工资未足额支付。为此,我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希望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金隅混凝土公司向我支付:1、2014年10月工资差额1200元;2、2014年12月工资5000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4、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工资25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金隅混凝土公司辩称,我公司系因朱张壮于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存在旷工行为,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现仅同意向朱张壮支付2014年12月工资1223元,对朱张壮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认可,请求法院驳回朱张壮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朱张壮于2012年5月23日入职金隅混凝土公司,担任罐车司机一职,双方曾签署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最后到期日为2017年5月22日止。劳动合同中对病假工资并无特殊约定。2014年5月23日金隅混凝土公司与朱张壮签署《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该附件中约定劳动者连续旷工3天,累计5天的,金隅混凝土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金隅混凝土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于每月25日至30日期间向朱张壮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2015年1月26日金隅混凝土公司以朱张壮于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存在旷工行为为由书面向朱张壮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金隅混凝土公司向朱张壮支付工资至2014年11月。金隅混凝土公司的解除决定是否违法是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朱张壮主张其于2014年11月23日,因脚部扭伤,故向金隅混凝土公司请休病假,金隅混凝土公司系在其病假期间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就上述主张向本院递交:1、2014年11月23日航天中心医院《门诊出诊病历》,主诉:左足扭伤,门诊诊断:左足扭伤。2、2014年12月3日航天中心医院的《门诊复诊病历》,门诊诊断:左足扭伤。3、2015年2月3日航天中心医院的《门诊复诊病历》及《病休证明书》。《门诊复诊病历》门诊诊断:跖骨痛,处置:全休贰周。《病休证明书》门诊初步诊断:跖骨痛。建议:全休十四天。4、2015年2月11日航天中心医院的《门诊证明书》及《门诊初诊病历》。《门诊证明书》显示,门诊初步诊断:左足扭伤。处理或建议:补2014年11月23日诊断证明。《门诊初诊病历》处置:补开2014年11月23日诊断证明。5、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17日河北易省县医院的《门诊医疗诊断证明书》,诊断处理意见:……建议休息、每周复查、不适随诊。6、2015年2月4日,朱张壮与金隅混凝土公司代彦的通话录音,录音中显示代彦向朱张壮转述公司人力部意见,告知朱张壮向公司提交的病假条不合格。金隅混凝土公司认可2014年11月23日及12月3日的航天中心医院的病历及诊断证明,但表示上述医院诊断中并无建议朱张壮全休的处置意见,也未显示有病假期间,上述两份诊断证明不足以证明在2014年11月23日朱张壮可休病假,公司因考虑到朱张壮确实存在左脚扭伤的病情,且也口头请休病假,公司也将2014年12月17前朱张壮未出勤情况作为病假处理,但公司也要求朱张壮向公司提交病假条,因朱张壮未能提交有效的病假证明,公司才将2014年12月17日后朱张壮未出勤作为旷工处理。金隅混凝土公司表示从朱张壮提交与代彦的通话录音,也能体现公司确曾告知过朱张壮其提交的病假条不符合规定。金隅混凝土公司表示朱张壮从未向公司提交2014年12月17日河北易县医院的《门诊医疗诊断证明书》。金隅混凝土公司亦表示对于朱张壮提交的2014年2月之后的诊断证明均为劳动关系解除后朱张壮从医院开具证明,公司并不知悉。金隅混凝土公司表示因朱张壮长期未向单位提交假条,也未到岗工作,公司曾于2015年1月15日邮寄送达上岗通知,朱张壮收到该公司通知后仍未到岗工作,故公司又于2015年1月24日提请工会审批同意后方作出解除决定,并向朱张壮送达。就上述主张金隅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交上岗通知、工会证明及解除通知。朱张壮认可收到上岗通知及解除通知,对工会证明其表示本人并不知悉。庭审中,朱张壮向本院讲述其请假过程,表示其在2014年11月23日受伤后,曾向公司主任代彦及车队主任张道元口头请休病假,并将2014年11月23日及2014年12月3日的病历向金隅混凝土公司提交,此后于2015年1月19日到过公司说明了情况,因公司表示要求其本人开具假条,故其又回到河北易县医院开具了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17日河北易县医院的《门诊医疗诊断证明书》,但朱张壮表示该份诊断证明书并未向金隅混凝土公司提交。再查,朱张壮主张车队队长张道元曾口头承诺补发其2014年10月工资1200元,但公司一直未予支付。金隅混凝土公司否认曾对其作出曾诺。朱张壮也未就该主张提交相应的证据。朱张壮以要求金隅混凝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4565号裁决书,裁决:1、金隅混凝土公司向朱张壮支付2014年12月工资1223元;2、驳回朱张壮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会证明、解除通知、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可依法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病假的,应当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由具有职业资格的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酌情确定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医院诊断证明记载的病假天数确定劳动者的病假期间。针对本案而言,朱张壮主张金隅混凝土公司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应属病假期间,其应提交由医疗机构明确记载病假期间的诊断证明,但本案中查明,朱张壮向金隅混凝土公司提交的航天中心医院2014年11月23日及2014年12月3日诊断证明中诊断结论仅为左足扭伤,并无建立全休的诊断建议,也无病休期间,上述两份航天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无法证明朱张壮的主张。对于2014年12月17日河北易县医院的《门诊医疗诊断证明书》,本院认为,根据朱张壮自述情况也可知,该份证明书系朱张壮在金隅混凝土公司告知向公司提交医院证明不符合病假假条标准后于2015年1月到河北易县医院补开证明,本院认为,该证明书既未记载朱张壮可休病假期间,也系补开证明书,无法反应2014年12月17日朱张壮病情状态是否应享受全休的病假,显然朱张壮依据该份证明书也无法证明其在2014年12月17日后应属病假期间。对于朱张壮在本案中提交的2014年2月3日后的诊断证明形成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无法证明2015年1月26日前朱张壮身体状况。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朱张壮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12月17日后属于病假期间,鉴此,金隅混凝土公司认定朱张壮于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属于旷工,公司依据《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约定,报请工会同意后与朱张壮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对朱张壮要求金隅混凝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就朱张壮主张的2014年10月工资差额一节,因朱张壮也无证据证明公司承诺补发其1200元工资差额,故本院对朱张壮该请求也不予支持。就2014年12月及2015年1月工资一节,本院认为,金隅混凝土公司认可朱张壮于2014年12月17日前属病假期间,金隅混凝土公司应向朱张壮支付上述期间病假工资,现金隅混凝土公司同意向朱张壮支付2014年12月工资1223元,经本院核算并未低于法定标准,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因朱张壮于2014年12月17日后旷工,故金隅混凝土公司无需向朱张壮支付此后的工资。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张壮支付二O一四年十二月工资一千二百二十三元;二、驳回朱张壮其他诉讼请求。如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朱张壮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洪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