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卢鸿强与李灶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卢鸿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619。被告李灶梅,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925。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鸿强诉被告李灶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鸿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鸿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雄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绍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