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霍小毛诉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霍小毛,男,回族,住平舆县。被告王东,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霍小毛诉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小毛、被告王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小毛诉称,被告王东两次向其借现金96000元,并并出具借条两张,后经多次追要,被告一拖再拖不予还款,为此,依法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东辩称,借款属实,但现无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霍小毛提供被告王东出具的借条、欠条各一张,其中借条显示:“今借霍小毛款66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还清,借款人王东,身份证412827198410282556,担保人潘占伟,2013.10.26”;欠条显示:“今欠霍小毛款30000元,于2014年4月份还清,借款人王东,身份证412827198410282556,2014.1.26日”。被告王东对上述借款不持异议。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归还该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欠条各一张,双方的当庭的陈述在卷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96000元,有被告出具借条、欠条为凭,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霍小毛借款9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王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新民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栗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