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丁乃运、杜梅、丁哲杨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丁乃运,杜梅,丁哲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59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丁乃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乃运,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杜梅,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丁哲扬,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丁乃运、杜梅、丁哲扬的银行存款4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