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6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王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王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4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0344483-3.负责人张克强,行长。被告王玲,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被告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现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