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铁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红民与刘建军、吕杨、西安佳龙油漆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铁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杨红民。委托代理人李洁,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军。被告吕杨,女,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纺南二路18号。被告西安佳龙油漆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和平工业园区南二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民诉被告刘建军、吕杨、西安佳龙油漆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民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红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敬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得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