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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广阳区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锡丰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广阳区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廊坊市锡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广阳区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区丽景路13号。被执行人廊坊市锡丰化工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大王务廊大公路9公里处。本院因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广阳区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锡丰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廊民三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廊坊市锡丰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廊坊市安次区大王务廊大公路9公里处,土地证号为安国用1997字第2273、2274、2275、22**号,面积分别为6466.99平方米、6533.66平方米、6660平方米、6666.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与其所有的上述土地上土地证号为廊坊市房权证字第××号及廊区字大王务乡第98-5号两房产证项下面积共计为14156.43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廊坊市锡丰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廊坊市安次区大王务廊大公路9公里处土地证号为安国用1997字第2273、2274、2275、22**号,面积分别为6466.99平方米、6533.66平方米、6660平方米、6666.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与该公司上述土地上土地证号为廊坊市房权证字第××号及廊区字大王务乡第98-5号两房产证项下面积共计为14156.43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并包括上述土地上的附着物等其它评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蒙 鲜审 判 员  吕忠磊代理审判员  范中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