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顾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汪 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宏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