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进才与李跟全、朱松龙、赵科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进才,李跟全,朱松龙,赵科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杨进才,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3日,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跟全,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9日,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朱松龙,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1日,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赵科泰,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9日,甘肃省泾川县人,农民。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2014)崇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李跟全、朱松龙、赵科泰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杨进才案件款48100.6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执行费621.51元,以上总计49022.1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科泰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赵科泰在银行存款至49022.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李军杰代理审判员 唐国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