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莫丽红与珠海市捷泰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平沙分公司、珠海市捷泰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丽红,珠海市捷泰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平沙分公司,珠海市捷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33号之二原告莫丽红,女,壮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身份证号码:3026。委托代理人高毅,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捷泰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平沙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胡伟,经理。被告珠海市捷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珠海市捷泰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开兵,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江,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丽红诉被告珠海市捷泰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平沙分公司、珠海市捷泰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丽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捷泰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平沙分公司、珠海市捷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丽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元,由原告莫丽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友祺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