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刘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肥东县商贸物流开发区唐安路以北、大彭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张正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相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5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西999号新际商务中心C幢-3层车380(-)(产权号:合产字第81101053**)为崔旭光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刘相海的银行存款1419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