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庄裕希与林艳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裕希,林艳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003号原告庄裕希,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陈湘霖,北京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艳云,女,1975年8月1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邓代宾,国浩律师(福州)律师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裕希与被告林艳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裕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裕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1157.5元,由原告庄裕希负担。审判员 黄 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楷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