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一特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梅清鸿与梅超鸿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一特字第51号申请人:梅某某,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某某,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梅某某要求宣告梅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梅某甲鸿,男,汉族,户籍在广州市荔湾区,住广州市西华路,与申请人是同胞兄弟。申请人梅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胞弟梅某甲鸿自出生就智力低下,存在智力障碍,至今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被评定为肆级××。因梅某甲鸿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能处理其个人事务。据此,请求法院宣告梅某甲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梅某某为梅某甲鸿的监护人。梅某甲鸿的姐姐梅某乙(1951年1月9日出生)作为梅某甲鸿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查:梅某甲鸿自出生就存在智力障碍,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于2013年1月9日领取《××人证》,该证记载:××类别为智力,××等级为肆级。梅某甲鸿现为单身,无子女。梅某甲鸿父母是梅某丁(又名梅xx、梅xx)、司某某(又名司某贞),分别于1989年1月25日和2012年6月5日死亡。梅某丁与司某贞婚后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是梅某乙、梅某丙、梅某某、梅某丙、梅某甲鸿。诉讼中,申请人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梅某甲鸿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5年8月26日出具《法医精神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梅某甲鸿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上述鉴定意见,被申请人梅某甲鸿的代理人梅某乙表示无异议。同时,对于申请人梅某某申请宣告梅某甲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梅某某为梅某甲鸿的监护人,代理人梅某乙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经司法鉴定,梅某甲鸿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梅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梅某甲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并依法为梅某甲鸿指定监护人。申请人梅某某是梅某甲鸿的胞兄,可以担任梅某甲鸿的监护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梅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梅某某为梅某甲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婷婷 微信公众号“”